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 负责人: 韩旭,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苏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松石路大道548号。 法定代表人:赵山尊。 被执行人:赵山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刁杰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审理经过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刁杰莉、赵山尊、重庆苏谱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9)渝0103民初28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04月02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山尊、刁杰莉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山尊、刁杰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赵山尊、刁杰莉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四、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03执49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