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院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世英,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张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医疗费用21304.44元及利息(自欠费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同期裉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4日,被告因病入住原告心内科住院治疗,被告治疗共计住院17天,截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出院,被告共计发生医疗费21304.44元,尚欠21304.44元。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和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张某现已去世,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的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申请驳回其起诉,故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原告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庚伟 人民陪审员  刘洪伟 人民陪审员  柴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雨含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