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 负责人:边松风,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庆,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连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审理经过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张连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3日向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2021年8月3日前往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释明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02934.2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944元、尚余202934.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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