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东红,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告:栾东栋,男,1983年出生,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东红与被告栾东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翟东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6日被告称其与朋友开的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手中借款90000元,并当场写有借款收据一份,双方商定于2018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如到时间不能还清,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每月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是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并且被告无法联系到人,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栾东栋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栾东栋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栾东栋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东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 丽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