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炎陵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刘湘妹。 被告:潘才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尹酃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炎陵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才兵、尹酃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炎陵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炎陵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炎陵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勤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