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石某平,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乡。 被告:龙某高,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公园路。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平与被告龙某高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补充调查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平申请撤回诉讼,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5.00元(已预收),由原告石某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