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朱清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朱清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朱俊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兰与被执行人朱清良、朱清奇、朱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6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粤078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处置中,因拍卖周期较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0785执827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华明
审判员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