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富明,曾用名安长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希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安富明申请执行王二平、王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二平购买的保险,冻结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冻并划拨被执行人王二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ZHZ071EL0901606)的保单现金价值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账号:62×××11,收款单位: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二、解冻并划拨被执行人王二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2001410800S49000000462、2007410800S77015081622、1997410800SA9000046606)的保单现金价值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账号:62×××11,收款单位: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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