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连全,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宁,北京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庆来。 被执行人:刘金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庆来、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2159.86元。被执行人徐庆来、刘金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对徐庆来名下的哈尔滨市道外区x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已对刘金龙名下的大众牌x车辆档案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均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康 莉 审 判 员  王先杰 审 判 员  赵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 书 记 员  杜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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