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栾奕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徐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周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骏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采香二村商铺。

法定代表人:梅春霞。

审理经过

栾奕梅与徐丽华、周宾、上海辽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骏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了(2020)苏050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栾奕梅与徐丽华、周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20年6月15日解除。二、徐丽华、周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栾奕梅将徐丽华、周宾持有的上海辽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徐丽华持股比例、周宾持股比例)变更登记至栾奕梅名下。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由徐丽华、周宾、苏州骏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徐丽华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2021)苏05民终2865号判决。权利人栾奕梅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00元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4400元及变更登记的行为,执行费616元。

因被执行人徐丽华、周宾、苏州骏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丽华、周宾、苏州骏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15016元。

二、将原登记在徐丽华(持股比例、周宾(持股比例)名下的上海辽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栾奕梅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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