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
经营者:曹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该厂厂长。
被告:史书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
审理经过
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与史书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撤回对被告史书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