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辰,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志刚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高志刚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兴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56174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志刚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兴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5617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82元,由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彦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静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