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奇,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华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负责人:安少伟,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奇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华阴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金奇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奇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金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