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游安禹,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刘群刚,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游安禹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游安禹称,2020年4月,申请人游安禹在被申请人刘群刚所承包的绥阳县中央公园5-2房间的木工装修及在木厂做工,共计人工工资7236.00元,完工后申请人游安禹询问多次后,被申请人刘群刚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注明:在2021你那4月30日以前付清所欠工资,现期限已到,被申请人刘群刚拒绝付清欠款,申请人游安禹经多次催款无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人工资723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群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游安禹欠款7236.00元。

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游安禹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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