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友星,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治雷,郭璐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37号德盛花园AB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9KH7A。 法定代表人:林钦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友星与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民终74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友星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郑友星支付工程款12822092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请求情况
2021年5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郑友星,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郑友星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大松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