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肖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肖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8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志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肖志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志明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冻结,同意解除肖志明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8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