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孙杨,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宝刚,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本溪天宝铸钢厂,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翁焱,系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与本溪天宝铸钢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本南)应急罚【2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本溪天宝铸钢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宝刚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