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6号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军,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杜超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杜超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杜超群名下各账户存款,划拨了账户存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超群在中国工商银行43×××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9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超群在中国工商银行35×××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90.00元的冻结。

终结(2021)黑7103执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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