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原告:顾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谷峪,系经理。
被告:彭海燕,女,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霞、顾庆军与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彭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霞、顾庆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霞、顾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霞、顾庆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