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艳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通河县通河镇。
被执行人:祁长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通河县通河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黑0128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黑0128执572号执行裁定书,受理了刘艳波与祁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381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至今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艳波与被执行人祁长河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72887元,该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结案要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128执恢4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有权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恢复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