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莹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鼎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2号众美商务公馆C-1-15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华,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宋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张殿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雁与被告河北鼎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环境工程公司)、第三人宋惠、张殿堂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鼎捷环境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认为原告曹雁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其股东身份,被告鼎捷环境工程公司已向本院提起公司决议纠纷,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巧莲
审 判 员 孔丽华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红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