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恩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被告:朝阳华恒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佐杖子村华铁矿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在养,经理。 被告:许光,男,自然信息不详,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恩方诉被告朝阳华恒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许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恩方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恩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