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恩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被告:朝阳华恒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佐杖子村华铁矿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在养,经理。 被告:许光,男,自然信息不详,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恩方诉被告朝阳华恒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许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恩方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恩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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