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世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嘉润路269号自编号B17-1.3,B17-2.4[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P6RC2M。
法定代表人:陈世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虎,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3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钇言,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1622。
被告:贵州省民政厅,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359W。
法定代表人:彭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3886。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460741。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世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大辉、黄培荣、贵州省民政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世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贵州省民政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世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贵州省民政厅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世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对贵州省民政厅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