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信行河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源道189号城市旺点大厦底商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88181665Q。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被申请人:胡连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白振龙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共计310000元。申请人白振龙以廊坊市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洪亮、信行河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连杰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共计310000元。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