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52134846G,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25号万科时代广场19栋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秋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崇林、王香香,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Y1PL9W,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片区振兴大道南侧、机场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华、郭飞,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68125.5元及利息(利息以佣金6812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赣州城际空间站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赣州城际空间站的分销渠道代理商,委托销售房源为项目21#地块可售房源,合作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金额为50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佣金于隔月进行佣金结算,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法院。原告如约为被告提供了房源分销服务,双方结算后签订了《绿地赣州城际空间站(申腾)项目易居励拓成功销售确认明细2020年6月》,明确被告仍欠原告佣金共计68125.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佣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资质证书、赣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应视为原告违约,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权选择要求原告支付合作期间总结算价20%惩罚性违约金或金额5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并扣除相应销售业绩;2.原告违反《2020年4-6月赣州城际空间站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未提供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票,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佣金结算款;3.即使计算利息,原告诉求中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无任何法律依据,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惩罚性违约金5万元;2.判令反诉原告无需向反诉被告支付佣金结算款6.81255万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赣州城际空间站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反诉被告未向反诉原告提供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资质证书、赣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反诉被告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视为反诉被告违约,反诉原告有权选择要求原告支付合作期间总结算价20%惩罚性违约金或金额5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并扣除相应销售业绩,给反诉原告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反诉原告保留本合同解除权。综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诉被告拒不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1.反诉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并未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无需向反诉原告提交赣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双方签署的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反诉被告有提交备案证明的义务,且反诉被告已经提供了在南昌市的备案证明,其备案是在南昌而非在赣州,反诉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无资质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反而是反诉原告逾期支付佣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2.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反诉原告有权扣除佣金结算款6.81255万元;3.即使反诉被告在交接有关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给反诉原告时存在瑕疵,但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扣除款项过高,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赣州城际空间站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鉴于甲方系项目(绿地赣州城际空间站)的开发商,乙方系提供中介经纪渠道独家销售的服务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本项目在赣州的分销渠道代理商,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委托销售房源为本项目21#地块可售房源;本协议合作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合同金额为50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佣金结算标准为按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其中分销成交套数不得超过当月总成交的30%),每套住宅按合同实际签约成交总价的2.5-3%结算佣金(含税),其中带访成交40套以下(含40套),佣金按2.5%结算,带访成交40套以上,佣金按3%结算,营销部同时将根据项目回暖情况,适时调整成交套数的佣金比例;首付款到位后方可发放同比例佣金,全款到位后发放全部佣金,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符合财务部门及当地税务机构要求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票;乙方提供成交结算依据时需同时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甲方财务部门和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票,上述所涉及的金额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在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不再续签,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相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任一责任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支付合作期间总结算价20%惩罚性违约金或金额5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并扣除相应销售业绩,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保留本合同解除权等;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原告为被告销售了3套房屋,2020年6月原被告双方对绿地赣州城际空间站(申腾)项目易居励拓成功销售确认明细进行了结算,确认结算佣金为68125.5元。因被告未支付结算佣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根据2019年9月29日南昌市房管局对南昌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信息,原告作为商品房代理机构已经在南昌市房管局备案。
再查明,原告在2019年与被告的关联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赣州城际空间站项目1-9#及11#地块房源的委托分销合同和销售服务代理合同,原告在2020年陆续向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1196859.94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已结算佣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赣州城际空间站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绿地赣州城际空间站(申腾)项目易居励拓成功销售确认明细、备案信息公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对被告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赣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问题。原告认为其作为商品房代理机构已经在南昌市房管局备案。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作为商品房代理机构已经在南昌市房管局备案,被告要求原告在赣州市房管局备案,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并没有要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备案,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对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拒绝付款的问题。原告认为其同期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都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1196859.94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已结算佣金,因此其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再先开具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向本案被告要其支付佣金时没有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增值税专票,但因为被告的关联公司先有不按合同履行的行为,原告在向被告主张佣金时没有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无不当,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取得了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并进行了备案,按合同约定提供了销售代理服务,双方对原告所完成的销售数量及应当给付的佣金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681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仍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反诉原告提出要求反诉被告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万元和不支付反诉被告佣金结算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8125.5元,原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在被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付款前向被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二、被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无须向反诉被告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8125.5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反诉费1331元,财产保全费710元,合计279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赣州申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