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仕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兆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670245592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559-17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建军因与被申请人黄仕凯、新疆兆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高建军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未经原告请求确认案涉大棚的所有权,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二、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清高建军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及以后争议大棚的所有权。未查清赔偿包含另一套房屋、水井、树苗等超出两座大棚的损失;三、原审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大棚价值,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拆迁补偿归属而引起的纠纷,首先要确定被拆迁物产权。原审未经产权确认程序即行判决赔偿,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