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小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3027号判决,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国在判决生效后付原告谢小彪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建国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建国在兴业银行丹阳支行的账户40×××09存款2439.51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