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
被告: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轩,经理。
被告:张广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丹诉被告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广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丹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5元(缓交),由原告刘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