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 被告:赵某2,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张某、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1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赵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周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延承 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