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         被告:赵某2,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张某、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1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赵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周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延承 书记员    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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