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二全,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武叶兵,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曹二全与武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现金8000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016年、3次从原告手中拿走现金8000元整,其原因是给原告交付楼房款给房主田大伟,但田大伟不承认给他,因此要求被告归还所拿走的8000元现金,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武叶兵辩称,钱是田大伟向原告借的,我去原告处取的钱,然后我把钱转交给田大伟的父亲了。我没有花这笔钱,我不承认该借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2015年6月25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3月30日分别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8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三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二全和被告武叶兵设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武叶兵虽主张是替田永乐取的钱,但其无证据证实将钱交给了田永乐,故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曹二全请求归还现金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叶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二全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武叶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门世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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