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与燕山路交汇处(燕山国际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3554375621R。
法定代表人:任生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森,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宋著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宋著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宋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物业)与被告王淑玲、宋著清、宋著松、宋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艳,被告王淑玲、宋著清、宋著松、宋卫东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顺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垫付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四被告的近亲属宋宜良生前系原告公司保安,2019年2月18日,宋宜良因业主不服管理与业主发生争执,宋宜良在双方争执时晕倒被送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3月6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原告(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总计垫付医疗费55000元,同时《协议书》约定:甲方对乙方的责任以法院判决为准。如法院判决甲方的责任超过55000元,超过多少,甲方补足多少,如法院判决甲方的责任不足55000元,不足多少,乙方返还甲方多少。2019年6月16日,宋宜良不幸去世。四被告在2019年11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宋宜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并驳回了四被告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后,四被告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另经原告了解,实际侵权人常磊已经与四被告就宋宜良死亡一事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综上,四被告应当将原告垫付的55000元医疗费用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淑玲、宋著清、宋著松、宋卫东辩称,原告与被告亲属宋宜良之间的用工责任没有经过法院处理,原告起诉要求全部返还的条件不成熟,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仅是对被告亲属宋宜良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而没有对原告承担用工责任作出最终处理意见。被告亲属宋宜良在原告处工作,因履行管理责任引发疾病,原告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亲属宋宜良系原告的员工,从事物业保安工作,其履行保安管理职责时引发疾病,该疾病并非被告亲属自己注意不够造成,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亲属宋宜良与常磊的关系和原告与被告亲属宋宜良的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与常磊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影响原告承担用工责任,并且被告并没有获得足额赔偿。综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返还没有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6日,原告(甲方)与四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乙方人民币30000元,两次合计55000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均要立字据,乙方保证在法院判决前乙方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再提任何要求;2、乙方与常磊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雇佣合同纠纷均依法解决;3、甲方对乙方的责任以法院判决为准。如法院判决甲方的责任超过55000元,超过多少,甲方补足多少。如法院判决甲方的责任不足55000元,不足多少,乙方返还甲方多少;4、乙方与常磊之间的侵权诉讼由乙方依法诉讼,甲方全方位进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调查、举证、提供诉讼代理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雇佣合同纠纷依法解决,由乙方自行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甲方对乙方的责任以法院判决为准”,但四被告尚未对原告提起诉讼且未有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条件不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