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峥,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张洪峤,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峥与被执行人张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洪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邵峥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5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