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金莲与荆门市顺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蔡金莲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不属于政府主导改制范畴,顺通公司的违法自主作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和伤害。原荆州汽运总公司(现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室查询的职工花名册能够证实,蔡金莲职业为开水工,工作时间为1965年,在荆门分公司移交后,已工作二十六年,年龄达50多岁,已达到国家工作退休标准。然而,顺通公司在“关于芦宏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说明“企业合并时移交的职工花名册上没有蔡金莲的名字”,说明顺通公司弄虚作假,给蔡金莲造成损失。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根据蔡金莲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1988年12月,省政府对于荆州地区汽运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荆州汽运荆门公司”)进行管理体制调整,发文将荆州汽运荆门公司划归荆门市管理;后市政府将荆州汽运荆门公司与荆门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合并,统称荆门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后更名为荆门市顺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蔡金莲提供的原荆州汽运总公司花名册复印件上显示其曾系荆州汽运荆门公司职工,荆州汽运荆门公司移交时其已达到退休年龄。蔡金莲陈述顺通公司不办理职工档案移交手续,其名字未上报至荆门市人社局,造成蔡金莲退休养老金及医疗费等相关损失。本案系因政府在对企业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相关企业因职工档案问题发生的纠纷,蔡金莲的诉讼请求属于政府主导下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蔡金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万玲 审判员  李欢 审判员  王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艳艳 书记员金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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