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易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苍元。 被执行人:上虞市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林烨铭。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易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市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8792.84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虞市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工业区内,本院已委托上虞区法院代为查询其在上虞的财产信息,后上虞法院反馈上虞市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虞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上虞法院执行案件众多。现本案申请标的38792.84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38792.84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683执1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