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美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房修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修明与被执行人王美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美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美禄称:执行依据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美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租金10000元。异议人认为,鉴于以上表述,则异议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前提是异议人是否继承了原合同当事人王海利遗产及继承遗产的金额。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庭审笔录和判决认定事实,均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王海利于2019年11月13日收取租金1万元,2019年12月8日王海利因病去世。但该判决并没有查明去世时被继承人王海利是否有遗产、遗产金额以及异议人是否继承了上述遗产。如异议人继承了王海利遗产达1万元,则理应承担责任。如异议人没有继承遗产,则其父的相应个人债务与异议人无关。实际情况是,王海利个人并无财产,故异议人并未继承其遗产,不需对其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生效判决没有查明异议人是否继承遗产及继承遗产的金额,故异议人认定,该判决书无法作为有效的执行依据,相应争议焦点问题有待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确认。 综上,恳请贵院驳回执行申请,并对异议人所有财产、账号解除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1)辽038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美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房修明租金10000元。房修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美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38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王美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房修明租金10000元。对于王美禄继承遗产的范围,首先应当由继承人自行申报是否继承遗产及继承遗产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有责任提供继承遗产的情况或线索,执行法院则依法履行调查职责,以确定可供执行的继承遗产的具体范围。本案中,王美禄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执行中并未发现王美禄继承了王海利的遗产。因此,对于王美禄请求解除名下银行卡冻结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异议人王美禄的异议请求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耿振伟 审判员 李铜铎 审判员 边德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