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建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建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394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0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李刚的证券、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李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刚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李刚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郑建勇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73947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依多斯
审 判 员 李 新 星
审 判 员 努力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钱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