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沙河壹号二期*栋403,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谭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方池街*号一栋附*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何茜诉称:2019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以4万元购买被告持有的纹身工作室(经营地点:成都市金牛区冶金大厦10楼米唐青年旅舍)10%至15%的股份,同年11月,原告退股。双方协商将股权款转为借款,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20年4月6日前归还原告股金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微信支付分两次向原告转帐共计960元。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谭文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虽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但被告自2014年起就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现在成都市金牛区冶金大厦10楼米唐青年旅舍工作,原告入股的纹身工作室的经营地点也在成都市金牛区冶金大厦10楼米唐青年旅舍,被告的居住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方池街27号一栋附3号,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目前居住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方池街27号一栋附3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谭文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谭文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世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跃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