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申请执行人:廉红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符绩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海棠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相海、廉红光与被执行人符绩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相海、廉红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符绩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相海、廉红光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82年2月15日起计算,直至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符绩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线上对被执行人符绩严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丰田牌小汽车,因不知其下落,无法扣押,故未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住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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