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云,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东海中路*号银都花园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景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788号30号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0803553H。 法定代表人:韩初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云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11号中南公寓3号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75524306。 法定代表人:李海晖,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159586。 法定代表人:李海晖,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云与被执行人青岛景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云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云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212执1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