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2。

被申请人程某,山西省祁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某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一份(保单号:13301023901337771332)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程某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卫红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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