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江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史锐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江怀于2021年4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5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徐江怀与被执行人史锐山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6608.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4日、7月4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拥有的银行账户7个,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5月4日、7月4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5月4日、7月4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1年9月23日委托武威市凉州区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线索,9月28日该院回函,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