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桐桐,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山东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鲍庄社区健康东街10006号中动大厦1500。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彭桐桐与被告山东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彭桐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桐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桐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彭桐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