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卓琳美容院,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万达广场时代天街119号。
经营者:张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牡丹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新安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卓琳美容院与被告牡丹江万达广场商
审理经过
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黑100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牡丹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作出(2021)黑10民终21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卓琳美容院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卓琳美容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牡丹江市西安区卓琳美容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2元,减半收取计3561元,由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卓琳美容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