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峰,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龙,北京浩启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温汇波与被告张花、闫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温汇波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汇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温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汇波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邓红伟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