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华,男,汉族,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陈红光,男,汉族,住新疆巴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陈红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王建华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与被告陈红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红光已将劳务费7000元支付给原告王建华。现原告王建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