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永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王巧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永杰与被告王巧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巧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7年至2019年王巧雷向何永杰处购买奶粉,期间多次送货,多以赊账形式购买。后双方经核算,截止2019年12月26日,共欠奶粉钱12958元,2020年1月17日又欠湿巾40元,王巧雷出具相应欠条,何永杰多次向王巧雷索要,王巧雷以没有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巧雷归还欠付奶粉款12998元,并以12958元支付2019年12月26日支付至今的资金占用费979.83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以40元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至今的资金占用费2.88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以上合计13980.71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巧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至2019年间,被告王巧雷多次在原告何永杰处购买奶粉,2019年12月26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王巧雷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壹万贰仟玖佰伍拾捌元整王巧雷(12958)。日期2019、12、26王巧雷2020、1、17王巧雷婆湿巾2大包×4=40元”,原告陈述欠条下面的“2020、1、17王巧雷婆湿巾2大包×4=40元”这一行字系原告丈夫所写,其余均系被告王巧雷所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不支付。为此,双方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巧雷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奶粉没有付款,并向原告出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欠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95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0元湿巾款,因原告陈述欠条上注明的40元欠款系原告丈夫所写,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以12958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履行期限,对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巧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何永杰欠款12958元整。 二、驳回原告何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原告承担12.5元,被告承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