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琼6023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车辆财产线索,均未发现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春庆 审 判 员 邱 夫 人民陪审员 陈学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正鹏 书 记 员 符芳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