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富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泉,兴义市黄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18巷14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兴,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周诣亮,男,****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冯育红,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富友诉被告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南、周诣亮、冯育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韦富友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待核实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韦富友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待核实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对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南、周诣亮、冯育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韦富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韦富友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 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