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孟虎,男,汉族,住乌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申请人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清艳 代理审判员张新峰 代理审判员张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李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