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柏树村世纪豪庭会所东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开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玄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新邵县。
被告:周桂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玄机、周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玄机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